各縣(市)區人事局、財政局,市直各部門(單位)人事處、財務處,市屬各大中企業、高等院校:
根據省人事廳、省財政廳魯人辦發[2005]199號文件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,現將200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
(一)初級資格: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。
(二)中級資格:考試科目包括財務管理、經濟法和中級會計實務。
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,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,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,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;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,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,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。
二、考試時間
200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于2006年5月20、21日舉行。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:
初級資格:
5月20日 9:00-11:30 經濟法基礎
14:00-17:00 初級會計實務
中級資格:
5月20日 9:00-11:30 財務管理
14:00-16:30 經濟法
5月21日 9:00-12:00 中級會計實務
三、報名條件
按照財政部、人事部聯合印發的《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〉及其實施辦法》(財會[2000]11號)及有關文件的規定,具體報名條件如下:
(一)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,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1、堅持原則,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;
2、認真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、法規和規章制度,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;
3、履行崗位職責,熱愛本職工作;
4、具備會計從業資格,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。
(二)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,除具備第(一)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,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。
(三)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,除具備第(一)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,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、取得大學專科學歷,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;
2、取得大學本科學歷,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;
3、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,從事會計工作滿兩年;
4、取得碩士學位,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;
5、取得博士學位。
(四)通過全國統一考試,取得經濟、統計、審計專業技術中、初級資格的人員,并具備第(一)條所列的基本條件,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。
(五)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、后從事會計工作的合計年限,其截止日期為2005年底。
四、收費標準
按照魯價費發[2004]5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,考務費每人每科46元。繳費辦法按魯人發[2003]25號文的規定執行。
五、報名方式
凡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,請到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領取報名資料(報名信息卡、報名表、報名手冊等),按要求填涂好《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》和《2006 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》(附件1)。報名信息卡上的照片為近期黑白一寸免冠照片,要求照片表面光潔、平整、人像清晰,在粘貼時請注意閱讀信息卡上的粘貼說明。《200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》上須加蓋本單位印章。主管部門(單位)人事處負責審核報名人員的報名表、報名卡、學歷證書以及必要的資格證書(指經濟、統計、審計)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(所有證件均須為原件),然后將審核合格者的材料匯總、整理,在規定報名期限內到報名點報名。具體方式如下:
1、各縣(市)區自行設立報名點,由縣(市)區人事局和財政局共同組織,負責本轄區200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。報名結束,請將報名信息卡和報名表匯總、整理,交市人事局考試中心。
2、市直其他部門(單位)到市人事局考試中心(六里山南路2-1號)報名。
3、由于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兩年滾動管理,2005年度通過部分中級考試科目的考生,在2006年度考試報名時必須正確填涂2005年度考試的“檔案號”。因檔案號未填或填寫錯誤導致2006年的考試合格成績與2005年的合格成績無法合成的,其后果自負。對已參加2005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,由于丟失準考證而不能正確填涂檔案號的,請與各人事考試主管部門聯系并查詢。
4、2006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05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制發的考試大綱,教材征訂工作由各縣(市)區會計學會或會計管理機構負責,與報名工作同時進行。報名結束后將征訂數和教材款報市會計學會。有關事宜詳見山東省會計學會《關于轉發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〈關于征訂 200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用書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可在山東省財政廳信息網:www.sdcz.gov.cn查閱)。
5、報名時間:2005年10月20日至11月4日。
六、其他注意事項
由于今年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時間緊,任務重,各主管部門(單位)要主動協調和配合,加強宣傳,及時通知考生準時報名,避免漏報、錯報情況的發生。各主管部門(單位)要認真把好審核關,嚴格報名條件,杜絕徇私舞弊現象的發生,確保會計考試報名工作的順利進行。
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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